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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02 17:46:20    浏览数:106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提升世界地质公园建设水平,推动世界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地质公园,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拥有全球或者国际意义的地质遗迹和丰富的自然与文化资源,边界清晰且面积适当的可持续发展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世界地质公园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世界地质公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并作为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联络世界地质公园相关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世界地质公园的日常管理。

国家地质公园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建设世界地质公园,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重点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世界地质公园专家库,为世界地质公园管理、评审、可持续发展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研究、教育及宣传推广。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世界地质公园项目预备库(以下简称“预备库”)。

预备库申报,由申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申请表并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跨县域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市域的,由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共同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参照上述省内程序,分别向相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申请项目并出具确认函。

第九条 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分为国内推荐和国际申报2个阶段。

第十条 国内推荐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国内推荐的区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球或者国际意义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较高价值的自然与文化资源。

(三)为单一、统一的地理区域,并具有明确的边界和适当的面积,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无争议。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科学研究、自然教育、地学旅游等工作,成效显著。

(五)申报建设得到当地居民的广泛支持,社区参与度高。

(六)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已列入预备库,并参照世界地质公园标准运行满1年。

(八)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申报的其他规定。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报区域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国内申报书;综合考察报告;视频资料(时长不超过15分钟);自评估文件(A表);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公示情况等。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军事、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函。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世界地质公园推荐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可确定为世界地质公园候选地(以下简称“候选地”)。

第十二条 国际申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操作指南》等要求执行。

候选地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等规定,编制世界地质公园申报意向书和申报材料。

候选地所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履行国际申报程序当年4月底前将申报意向书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后,在同年6月底前将申报意向书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候选地所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同年9月底前将经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和省级人民政府盖章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有关部门审定后,在同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候选地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条 候选地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在提交申报材料的次年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世界地质公园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申报过程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资源受到严重人为破坏或者威胁、申报内容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申报工作进展缓慢超出时限等情形的,视为候选地自动放弃资格,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在之后两年内不再受理涉及省份的世界地质公园申请。

第三章  再评估与范围调整

第十五条 世界地质公园应当定期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再评估。再评估分为文案评估(主要包括摘要总结、工作进展报告)和实地评估。

第十六条 世界地质公园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等规定编写摘要总结和工作进展报告,在再评估前一年的5—7月间将经国家地质公园网络中心审核的摘要总结报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同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报告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后在再评估当年1月底前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地质公园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再评估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世界地质公园可申请面积调整。

调整面积(增加和减少面积之和)小于原面积10%的,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等规定编写面积调整申请报告,经世界地质公园原申报单位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申请当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后在同年11月底前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调整面积大于或者等于原面积10%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世界地质公园国际申报要求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世界地质公园名称的,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的规定编写名称变更申请报告,经世界地质公园原申报单位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申请当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后在同年11月底前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源保护及区域可持续发展工作。世界地质公园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的区域,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的相关管控要求。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履行有关国际章程和申报承诺,为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世界地质公园,应当由相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单位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护管理制度,编制发展行动计划,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站、数据库和档案等。

发展行动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地质遗迹保护、资源调查与监测、解说系统建设、自然教育与地学旅游、地质公园管理与能力建设、社区发展计划、宣传推广、网络交流与合作、资金投入与保障等。

编制发展行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和专家意见,并与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等相衔接。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其发展行动计划开展工作,并细化评估周期内的工作任务,确保世界地质公园有序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完善设施建设,加强与科研机构、社区等合作,提高公众对世界地质公园的认知。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责任,参加世界、区域地质公园会议,建立姊妹公园,加强国际交流,培养输送世界地质公园评估员,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资源保护与管理、发展行动计划实施、自然教育与地学旅游、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情况,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当年2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标识,应当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权,遵守标识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用于商业目的或者授权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再评估、范围调整等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所有涉密材料应当在上报前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决定,统一发布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和再评估结果。

申报跨国(边)境世界地质公园的,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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